一、新修订《条例》的意义
2016年《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三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又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修订《条例》的特点
(一)突显了政治性,把“两个维护”作为贯穿始终的根本和灵魂,体现了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突显了时代性,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实践新成果。
(三)突显了针对性,为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行为制定了更精确的“标尺”,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
三、新修订《条例》的八大亮点
(一)“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两个坚决维护”: 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三个重点”: 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五处纪法衔接: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六个从严: 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七个有之”: 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四、新修订《条例》中的处分表述有讲究
(一)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二)“违犯”“违反”有区别。 “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五、新版《条例》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二)政治纪律,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三)组织纪律,共15条,修改5条
●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四)廉洁纪律,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群众纪律,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六)工作纪律,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主要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七)生活纪律,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
●主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