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补对象
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规模以上企业及经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在平潭综合实验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
2.补贴标准
按照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500元,普通工每人300元标准予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每家机构当年累计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奖补对象
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输送毕业生(就业须满3个月,以社保缴纳记录为依据,毕业生按在平潭综合实验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并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人力资源协作基地的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
院校每年协助推荐20名以上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就业的,予以3万元奖励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补助,每家院校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奖补对象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当年春节当月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当年1月份用电量不低于上一年12月用电量70%且当年1月份日均用电量大于800千瓦时,用电数据以平潭供电公司提供数据为准)的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不含发电和转供电企业)。
2.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当年1月份实际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以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补,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1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小微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岚自主创业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对象条件1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符合补贴对象条件2的,按小微企业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3)符合补贴对象条件3的,补贴标准同条件1。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补贴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
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补贴对象
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参加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赴省内、外招聘活动,或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到异地参加或举办招聘活动的企业。
2.补贴标准
按每家企业省外不超过3000元/次、省内不超过1000元/次进行一次性补助,据实报销,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补贴对象
2025年9月30日前,本年度吸纳省外脱贫人口在本企业连续就业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下同)且缴纳1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任一险种)平潭综合实验区用工企业。本年度脱贫人口在多个企业就业的,以最后的就业企业作为享受主体。本年度所有的吸纳跨省脱贫人口就业奖补政策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执行。
2.补贴标准
根据2025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平潭综合实验区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资金及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省里“省际劳务协作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的本年度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脱贫人口数进行资金平均分配。
3.联系电话:0591-38713033
1.补贴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3-12个月见习期)的除行政机关、参公群团、参公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2.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2500元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2195元/月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3.联系电话:0591-38711110
1.补贴对象
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8)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具有福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联系电话:0591-38713033
1.补贴对象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补贴标准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申请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联系电话:0591-38917733
1.申请条件
每年发布约34个省级岗位,招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乡镇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工作,服务期2年,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缴交社会保险及意外险、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期满优惠政策。
2.申请渠道
申报时间内登录“福建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
3.联系电话:0591-38713033
1.申请条件
招募对象为省内、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平潭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申请渠道
招募文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pingtan.gov.cn/,有意愿者可上网查阅。
3.联系电话:0591-23100369
1.补贴对象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每月2195元/人,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上。(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包干的公用经费内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招纳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按用人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3.联系电话:0591-38917733
(十四)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行免申即享)
1.补贴对象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即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
2.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予以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3.联系电话:12345转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科
(十五)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最长三年的补助。
(1)就业困难人员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人员可同时申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时间为准。首次申领在规定的年限内的,第二年、第三年可按规定继续申领补助(不超过3年)。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补贴对象
当年应届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2)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4)特困人员毕业生;
(5)残疾毕业生;
(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学历在读期间获得)。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补贴对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申请渠道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审核材料时间为5个工作日。符合办理条件,在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4.联系电话:0591-38918918
1.帮扶对象
有意向来岚求职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
2.申请渠道
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点击“立即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其余群体可以关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微信公众号或拨打联系电话了解招聘相关咨询,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将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就业帮扶工作。
3.联系电话:0591-387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