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与纪委工作会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校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省纪委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会商机制在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和学校纪委监督责任,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会商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协商协调、相互支持,坚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坚持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有效处置,坚持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会商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会商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会商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次,通报情况、听取建议、共享信息、分析研判,就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等进行沟通会商。
第五条 不定期会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可以通过召开会议、报告工作、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征询意见、文件会签、文件传阅、电话(网络)沟通等形式进行,确保党委、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处置上思想统一,同向发力,决策科学。
第六条 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三)学校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及建设情况。
(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思政课程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七)信访、问题线索办理过程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函询、初步核实、问责等有关事项;需要立案审查的审批事项;需要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
(八)巡视、审计、专项检查、考核等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九)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和纪委其他重要工作。
(十)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商工作要求
会商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纪检委员等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加强对落实情况和工作实效的监督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台账,动态掌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对措施不实、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度的,经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发出督查通报、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进行提醒谈话,加强问责,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要认真整改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