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菠菜导航担保网委员会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备案)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闽教人函〔2015〕2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旅游、探亲、继承财产等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副科级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副高)。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附件1),报送组织统战部。组织统战部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备案的有关工作,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变更、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往来港澳、台湾签注及办理出国(境)证件须填报《关于同意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第三章 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如实、准确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申请出国(境)探亲的,还应提供国(境)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级(含离退休)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正处级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的,由省教育厅党组审批。
(二)副处级干部和重点涉密、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组织统战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提出政审意见,呈请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组织统战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提出政审意见,呈请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 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登记备案人员一般应避免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四章 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申办与管理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一)正处级以上干部所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组织统战部统一交省教育厅组织处保管。
(二)副科级以上校管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副高)所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组织统战部集中保管。
保管部门应对上交的证件实行集中保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首次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应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附件4),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组织统战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提出政审意见,呈请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并在办好证件后7日内(以证件上的签发日期计算)将证件交予组织统战部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证件已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的,可于出国(境)前15日内到组织统战部领取证件;回国(境)后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应将所持的证件交还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已办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按计划成行的,应及时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组织统战部书面报告,并将证件交还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日期确定后,按上述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领取证件后,出国(境)行程有变更的,需在出行前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待回国后按照申请出国(境)流程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私事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向组织统战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作废手续。
第四章 因私事出国(境)的纪律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要有明确的计划,使用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非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一般不批准因私事出国(境),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因私事出国(境)的,不论是否有工作安排,都应办理教职工请假手续。未按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各项纪律规定,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不得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擅自出国(境)办理私事;不得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助组织统战部立即追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违规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包括隐瞒持有证件、拒不将所持的证件集中保管、未按规定交还证件等情形;
3.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事出国(境)的,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的;
4.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的,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
在审批因私事出国(境)事项过程中把关不严或证件保管不严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单位要共同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加强联系,防止因相互推诿、执行不力而出现管理漏洞。
(一)组织统战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会同纪委办公室对申请人员的政治素质、廉洁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出具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意见。
(二)人事处要根据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意见,出具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的在职证明。
(三)纪委办公室要对申请人员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批流程合规性负有监督责任。
(四)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所辖范围登记备案人员登记备案、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申办、收交以及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等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列为登记备案人员做到应备尽备,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行前要加强对办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的登记备案人员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教育,并加强与因私事出国(境)人员联系,随时掌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闽委组〔1995〕通字10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厅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照《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管理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闽教党〔2016〕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党员因私事出国(境)超过一个月的,应按照《中共菠菜导航担保网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出国(境)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生工院委〔2020〕31号)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党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细则中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2.关于同意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1.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3-2.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流程
4-1.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4-2.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
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