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现将《中共菠菜导航担保网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菠菜导航担保网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中共菠菜导航担保网委员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拔任用原则
第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二条 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职务,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职务,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应当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教学部门正副职职务,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一定的行政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六条 为加强干部梯队建设,着力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各系班子成员中原则上应有四十周岁以下的干部。要着力发现、培养并大胆启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进入各系班子。
第七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按照有关条件、程序报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推荐工作由党委工作部主持,并向党委汇报。
系领导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召开全系教职工大会进行。机关、教辅部门领导人选民主推荐一般由有关部门、系、本部门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
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党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由组织推荐提名报经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党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考察之前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特别要注重干部德的考评,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干部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可参考民主推荐范围,应有广泛的代表性。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必须把考察范围扩大到原单位。
考察工作必须同干部个人述职、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结合起来,形成全面、准确、清楚反映考察对象的书面材料。
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负责考察工作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以书面方式征询纪委意见。
(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者,由党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对干部任免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有关材料的保存、保密。
(六)实行任职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七)廉政测试和撰写廉政对照检查材料。公示期间,由党委工作部牵头会同纪委办组织进行廉政测试考试,并组织每名拟提任对象撰写廉政对照检查材料。
(八)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拟担任副处级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报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进行专项审核。50周岁以上提任人选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九)正科级以上干部在任用前均要进行谈话,包括进行廉政谈话。
(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一般实行1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由党委工作部开展试用期考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工作实绩一般或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延长试用期半年至1年,再行考察;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由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各环节相关责任人负责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第四章 轮岗交流
第十条 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在同一岗位任现职务已满5年的或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已满7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调整交流。调整交流可在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系部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进行。同一系的党政正职和行政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调整交流。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免职制度。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退休年龄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的监督。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