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科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院内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基金等)。院内科研项目经费是由学院批准立项按年度从事业费中划拨,列入科研经费预算。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预算、合规使用”的原则。
(一)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二)课题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三)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院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四)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五)项目来源有经费使用办法相关制度的,依其制度执行;项目来源无相关经费使用制度的及菠菜导航担保网院级课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科研工作、财务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系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管理经费管理工作,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技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系部、课题组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制订科研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组织、协调、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报、合理编制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断完善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相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并对项目进行审查决算。
(三)监察审计处履行监督检查审计的职责,防止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后勤管理处按学院相关物资采购审批监督管理规定和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资的招标采购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各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七)人事处负责学院绩效支出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系部处室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或项目申报书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经批准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预算变更情况报财务处执行。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处、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核,按学院审批程序审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经预算后可调剂使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三)课题预算在执行期内原则上只可据实调整一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报销科研经费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申购、报销的审批权限为:科研经费的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1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 10000元~30000元的(含30000元)的须经学院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核;30000元~80000元的(含80000元)的须经学院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核;超过80000元的,报院长审核。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经费中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的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计算机辅助设备购置费(如移动硬盘、U盘、软件、计算机耗材及其它辅助设备等)按预算执行,预算中没有列明的,不得报销。按学院相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报销需附《物资申购单》,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1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按学院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相关科研耗材管理制度管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测试报告、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1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菠菜导航担保网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处审核、签章后,到财务处报账。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通信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出版费须提供期刊相应的审稿发票或版面费。以上单笔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供合同。购买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办理验收入库并加盖图书资料登记印章。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学院资助的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不得发放劳务费。涉及本校编内教职工劳务费按照上级和学校绩效有关文件执行,且需由劳务费获取者本人签收并通过个人银行账号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据实转账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付标准按经费来源执行对应的国家、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以会议咨询形式支付的专家咨询费报账时需提供相关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等相关会议材料。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到帐经费(不含学院配套)的30%。
(十一)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我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院,我院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按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任务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
(十二)外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院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以及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中的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5%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
第十二条 一般纵向经费项目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立项部门另有规定的以项目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学院安排的配套资助经费和到账经费在2000元及以下的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院院级课题及院外课题配套等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验收手续。如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要求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还应配合做好相关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项文(含终止)下达后三个月,财务处对结余资金结账。结余经费收回学院转作学院科研基金,用于学院院级课题及院外课题配套等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经费登记本支出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对决算编报予以指导。科研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结余经费(含因故终止课题处理的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如上级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无明确收回的,结余经费收回学院转作学院科研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因故无法如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系部)审核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关延期审批材料须报送科技处、财务处备案存档。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审批开支项目科研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成员的院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学院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菠菜导航担保网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