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收费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举办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二章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学院可向在院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考试考务费、职称评审费等五类。
第五条 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院可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学院为在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根据省有关规定并对照有关住宿条件等,制定本院各类宿舍的住宿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院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我院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教材费。学院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充学生的教材费。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新生体检费。学院按规定项目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
(三)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四)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院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
学院代收费标准,凡省内有规定的,按省内规定执行;省内未规定的,由学院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院代购教材和其它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学院代收费中一至三项可以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毕业时多退少补。
第十条 我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和省内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学院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院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代办费按学年收取、多退少补、按学年结清。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本院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在招生简章中应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因生病、出国或参军等原因暂时离开学院,需要持教务处开具的休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学生休学应将离院前的费用交清,方可办理离院手续。复学时根据教务处的复学通知单办理复学手续,财务处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在院期间所学专业有所变动的,需持教务处学籍处理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变动后的相关费用按照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领导签字,根据《菠菜导航担保网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首先应当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经核实,对家庭经济确困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学费减免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院内拟收费单位、部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共同审核批准。重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需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收费原因、项目、对象、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测算的论证情况)、经费管理形式和用途等。如需政府物价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经学院批准后,还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并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